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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16-07-12  |  来源:  |  浏览次数:25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中关村软件和信息绿色创新服务联盟  (本文以下简称本联盟,对外简称:中关村软信绿创联盟,英文名称是Zhongguancun Green Innovation Service Alliance of software and information,缩写ZGISI

    第二条 本联盟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原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关村光电产业协会、北京国融工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傲视恒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麦肯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聚合产业相关单位和资源搭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绿色创新服务平台,一方面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绿色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应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为其他行业提供绿色化提升和支撑化服务;本联盟倡导的绿色化是指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院15号楼4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开展绿色化配套措施和标准的研究制定,为行业提升绿色化管理水平服务; 

    (二) 围绕软件和信息领域提供绿色创新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企业建设和自主创新;

    (三) 利用软件和信息领域技术优势及资源优势为其他行业提供绿色创新服务;

    (四) 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行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参考;

    (五) 为盟员及相关单位提供政策宣贯、合作交流、人才培训、融资及租赁等服务,促进盟员之间交流合作,形成一个政、产、学、研、用、金相结合的完整产业链;

        (六) 定期发行本联盟刊物,以本联盟的名义对外推广,提升本联盟的影响力;

    (七)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为企业开展实体化经营提供服务;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联盟活动;

    ()在经济发展或技术创新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宣传本联盟宗旨和作用关心联盟的建设及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四  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心本联盟事务,自愿为本联盟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担任。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 三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选举产生监事长;

        ()出席理事会;

        ()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16  7  12 日会员(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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